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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赴港发人民币债券相关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2007-06-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即将成行。上周五,央行和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已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8日表示,《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助于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唐英年说,香港人民币债券业务的落实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代表香港成为内地以外第一个人民币债券市场。同时,香港银行可以增加人民币业务范围,参与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和二级市场买卖,香港居民也有了更多的人民币投资工具。
  早在今年1月14日,央行就已经决定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暂行办法》还规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金融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并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境内金融机构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央行还表示,考虑到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信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现阶段将香港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截至目前,已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提交了赴港发债的申请。
  唐英年8日还表示,为配合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买卖,香港人民币即时支付系统建设工作已于今年2月26日如期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管理办法,代表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准备工作已水到渠成。
  央行材料显示,自2004年初香港地区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至2007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255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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